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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风险预防
01【引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02【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3【以案释法】
1、如果摔伤是由个人主要责任引起的,那么该伤害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2018)黔行申177号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后认为,简王兴作为仁怀市坛厂中学的教师,在2014年8月14日前往学校办理职责任务时,因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简王兴的受伤情况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但由于是自行摔倒,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王兴错误地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为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这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一审法院驳回了简王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没有不当之处。综上所述,简王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2、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摔伤并非本人主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2017)晋02行终77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某在上下班途中不慎摔伤,尽管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摔伤事件应属于交通事故。张某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摔伤并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其受到的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大同县人社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摔伤是本人主要责任,故认定张某摔伤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应撤销该决定。原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不当的,应予纠正。
04【律师点评】
当事人自己摔伤是否是工伤并非一刀切,取决于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个案需要具体分析。END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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