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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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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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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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14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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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

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向某某旅游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某某旅游公司一直未向某某建材公司出具借据,某某建材公司多次向某某旅游公司追讨,某某旅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2014年,某某建材公司以借款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某旅游公司,追索该笔款项。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借款25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某某旅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认为一审案由确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不妥,故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认定某某建材公司所汇2500万元为其代案外人所还款项。内蒙古高院作出(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52号民事裁定,以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存在借贷关系,驳回某某建材公司再审申请。

2019年,某某建材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某旅游公司,追索上述2500万元款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内07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起诉。某某建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内民终5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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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本案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针对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某旅游公司所汇250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在前诉中,某某建材公司主张该笔汇款是其借给某某旅游公司的,请求某某旅游公司归还该笔借款。内蒙古高院作出(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将该笔款项定性为某某建材公司替某某机器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的还款,否定了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在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该笔250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款项。

虽然某某建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其在前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二者都是对2500万元款项是否应当由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这个同一纠纷事实的反映。在前诉的生效裁判已对某某建材公司汇给某某旅游公司的2500万元款项认定为某某建材公司替某某机器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的还款,原则上就不再允许当事人提起后诉对此进行争议。某某建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可能带来否定前诉裁判、或造成前后裁判相互冲突矛盾的结果。原审法院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本案视为重复起诉并以裁定驳回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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