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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庆尚律师团 北京庆尚拆迁律师团2024年08月28日 20:52
征收农民土地的流程及补偿方式
一、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
二、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登记确认。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意见和地籍调查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将这些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事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征收农民土地应给予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比如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价值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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