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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相关话题“独子出走30年父母离世后现身继承遗产”冲上热搜:
小张是家中独子,20岁时,他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家出走。此后,父亲张永和母亲林敏也曾报警积极寻找,始终未果,期间,张永的弟弟张远对兄嫂多有照顾。
林敏去世后,张永晚年更加孤独。
因儿子长时间下落不明,张永在2021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该案及后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小张出现了。
张永多次恳求父子见面,但小张始终坚决不见面。
2023年,张永去世,张远处理了他的身后事,并主动联系小张,希望由其出面一起处理张永的骨灰落葬事宜,小张亦未予理睬。而此后,小张竟以张永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张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
张远起诉至人民法院,对张永名下遗产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剥夺小张的继承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小张的行为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张永的遗产全部归弟弟张远继承。近期,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大象新闻综合闽南网、网友评论等,供普法参考 案例普法240民法典学习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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