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不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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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院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不宜予以支持!

官方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 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车辆损失后,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代位求偿,在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不宜予以支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向机动车一方履行保险责任后,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代位行使求偿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否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评价。而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较非机动车、行人也具有明显优势,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另外,机动车通过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

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民申8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玉着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寿财险洛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玉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寿财险洛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田玉着既是事故责任主体,又是对豫NX××**号涉案车辆造成侵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虞公交认字[2018]第021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玉着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如果没有田玉着的过错行为,也不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正是因为田玉着的侵权行为作用于豫NX××**号车,才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导致田玉着受伤,涉案车辆受损的结果。因此,田玉着是NXF031号车的侵权责任主体。(二)某寿财险洛阳公司的追偿权是法定的,原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寿财险洛阳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了保险责任,依法享有向第三者田玉着追偿的权利。该条法律并未规定当第三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对他人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故应承担更高的避险义务。因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田玉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此仅是对事故成因责任的认定,而非对机动车、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且田玉着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故不需要对肇事机动车辆进行财产损害赔偿,某寿财险洛阳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向田玉着追偿案涉车辆的财产损失。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应当优于法律原则,因此,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即某寿财险洛阳公司依法对田玉着具有追偿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田玉着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故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某寿财险洛阳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田玉着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某寿财险洛阳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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