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未勤勉尽责,可以要求退还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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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总有人问小编,打官司输了可以不支付律师费吗?聘请的律师不负责可以要求退还律师费吗?

关于律师费,这要看你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约定了官司输了可以退款那就可以退,否则即使官司输了,律师费也是不退还的。如果代理律师未尽合同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还律师费则需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与其投入的精力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恭城某管材经营部因柳州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60万元,遂找到原告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经协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指派郑某某律师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费为6.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律师费0.2万元。之后,郑某某律师为被告撰写诉状、整理起诉的材料以及代为立案。2022年6月29日,被告向郑某某律师预付了案件受理费0.98万元。

2022年12月12日,鹿寨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郑某某律师代被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0.49万元。2022年12月15日,鹿寨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郑某某律师告知被告需补充录音材料并邮寄给鹿寨法院。之后,郑某某律师没有为被告整理录音等材料。被告认为郑某某律师不尽职责,整理的证据材料不全面,于2023年4月向鹿寨法院解除其与原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此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向鹿寨法院新增了微信聊天记录等15份证据材料,并申请追加黄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6月1日。鹿寨法院判决柳州某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

2023年7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郑某某律师已解除其与原告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律师费,未果。2024年7月5日,原告为此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9日,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律师费0.2万元及多收的案件受理费0.49万元,并赔偿损失3.3万元。法院审理

1.律师未勤勉尽责,是否可以以此拒付律师费?

恭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本案中,郑某某律师不熟悉案件情况,庭审中对法官的一些提问显得懵然无措,庭审后亦未按法官的要求整理补充录音材料,而是让当事人自行整理录音材料刻碟后邮寄给鹿寨法院。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付费用。郑某某律师未全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尽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原告指派的律师没有全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时,被告应及时与原告沟通,而被告在原告指派的律师已完成一定诉讼工作的情形下直接解除其与原告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及严重违约的情形,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涉合同的约定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

2.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过高,能否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代理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为60万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因此,原告与被告约定律师代理费6.6万元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2.7万元。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7万元。

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中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3万元,由于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法律解决方案等,由于委托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信息远远少于律师,再加上委托人高度信赖律师的执业能力,他们将相关事务交给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更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上消极怠慢、乱收费、不将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如果因代理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造成损失的,可以考虑解除委托关系,另行寻找其他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时,根据委托合同内容的退费标准,按代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过错确定退还律师费的数额。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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