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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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练

目前,执行难,是个老大难,尤其是被执行人是当地ZF,更难,那该怎么办?一味的求人,人家可能不理你;向当地的一把手反映情况,人家ZF和FY一家亲;向当地的人大反映情况,我还没试过;作为法律人,还是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入手,一方面是向上级法院投诉,一方面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这两个方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法律教练已经分享过《拖延执行投诉函》的范本,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监督执行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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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汉东省水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东省汉城市江淮区第十大道0007号,统一信用代码:12345677654321B。联系电话:17171708608。

法定代表人:欧阳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克,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黄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黄堂市人民法院对汉东省水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堂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2)汉 1111 民初 3721 号)一案进行执行立案。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 月3日,黄堂市人民法院就汉东省水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堂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22)汉 1111 民初 37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堂市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汉东省水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3年2月2日,(2022)汉 1111 民初 372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执行人黄堂市人民政府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黄堂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七日之内进行审查立案,经查询,至今黄堂市人民法院一直未予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第10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申请人认为,黄堂市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拖延1年多至今未执行立案,黄堂市人民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其行为违法。黄堂市人民政府对一审判决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已经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并且,被申请人明知本案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律规定而不予立案,不仅使申请执行人完工数年后无法获得工程款而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助长了被执行人恶意拖延履行支付义务的不良风气。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进行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黄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汉东省水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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