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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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场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党某诉某影像工作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党某提交了某影像工作室在提供摄影服务过程中,因设备箱及三脚架的放置导致其受伤的照片及视频佐证;某影像工作室辩称损害系因党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伤,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党某因某影像工作室过错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某影像工作室进行赔偿。关于党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某影像工作室的过错行为并未造成党某伤残,但其伤势给婚礼进程带来一定影响,酌情支持2000元。党某请求的其他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本地审判实践予以核定,认定党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8213.09元(医疗费4593.50元、误工费445.70元、护理费87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74.8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党某与某影像工作室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党某是在其举办婚礼时,怀抱其妻子刘某某行走中,被地上所铺红毯上某影像工作室放置的物品绊倒受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影像工作室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党某受伤之间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党某系自身原因摔倒,或存在可以减轻某影像工作室责任的情形,即党某在本起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自身不应承担责任,某影像工作室应当依法对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本案中,党某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其是在举办婚礼过程中受伤,对其身心上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一审综合全案考虑,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符合情理。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认定,一审法院依据当地审判实践及相关票据、单位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2、侵权案件受害人过度治疗的认定——石某某诉冯某某健康权案

【法院裁判要旨】

是否属于挂床这一问题具有专业性,一审法院根据病情记录、治疗过程、医嘱内容及患者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冯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虽然能够证明石某某在住院期间多次回家,但没有相关病历记载或医嘱内容予以佐证,且在该证据载明的时间段内,石某某的用药和治疗情况较为连贯,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认定石某某当时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足以认定当时存在挂床现象。2018年2月5日的“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载明“患者病情无新变化,继续如前治疗观察。给患者讲明病情,劝其停药观察。患者不同意”。

根据以上记载及此后病历内容,综合分析石某某住院期间负责治疗的两名医务人员在本院调查笔录中的陈述,结合考虑石某某在住院期间多次回家的事实,应当认定2018年2月5日石某某已经符合出院条件,经医务人员劝说后其拒绝出院。据此认定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2月5日为石某某的合理住院时间,此后的时间并非石某某住院治疗的合理的、必要的时间。一审判决将以上“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的形成时间作为应否判决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时间分界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将该时间认定为2018年2月25日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酌定增加20天的合理性住院治疗期间依据不足,再审予以纠正。

3、劝架者损害救济的责任认定——周某某诉罗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在案查明事实,事发当时已系深夜,罗某某独自在店内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吵,且李某某自认当时处于酒后状态。此种情况下,周某某作为罗某某的邻居,有理由认为吵架状态的持续会导致罗某某存在一定人身危险,其上门进行劝解并搀扶因情绪激动倒地的罗某某,系出于保护罗某某、避免双方矛盾冲突进一步激化的善意,其行为并无不当,亦无法预知在搀扶罗某某时因其蹬踹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据此,周某某的损失是罗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考虑到事发现场的实际情况,罗某某、李某某并无共同侵权之合意,亦无共同侵权之行为,应认定为其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周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应各自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周某某在自愿劝架过程中受伤引发的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罗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吵,邻居周某某主动前往劝架,在劝解过程中受伤,作为自愿劝解人的周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罗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冲突事件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二人作为受益人亦应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周某某系出于善意主动进行劝架,其睦邻友好、守望相助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理应得到救济,不应由其自担责任。故,一审判决罗某某与李某某对周某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李某某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罗某某要求周某某自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特殊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交强险——卢某某诉唐某某等身体权案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卢某某受雇于侯某某期间触电受伤。唐某某、辛某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司机系二人雇员,雇员在雇佣过程中造成他人受害的,唐某某、辛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卢某某作为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某以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实际侵权人要求唐某某、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关于涉案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一般需要车辆处于行驶过程中,而特种作业车辆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途行驶过程短暂,其事故发生主要在作业期间,如针对特种作业车辆将其交强险理赔限制于行驶过程中,既与社会参与者购买交强险的目的相悖,也明显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且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于特种作业车辆,应根据其特点,对于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事故应当参照交强险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等的立法精神,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因此,特种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中,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张涉事车辆在事发时改变了车辆的性质,根据保险条款应当免赔。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张涉事车辆在投保时为非营运性质,而事发时其正在为他人浇筑混凝土属于经营,改变了车辆的性质,根据保险条款应当免赔。但该条提示的前提性因素是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本案的泵车性质就是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事发时也是唐某某、辛某某雇用司机从事浇筑作业,未出现与该泵车投保时明显不符的使用情况,也并未产生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结果,因此,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付不足后,在商业险项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上述赔偿规则,卢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项损失,首先由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卢某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唐某某、辛某某负担。

5、特种机动车作业过程中的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刘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案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调查报告已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定,因副臂拆除属于吊车一方的工作,副臂脱落致刘某受伤,吊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另结合吊车一方未经通知相关单位私自找工人作业,未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吊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本院确定吊车一方承担90%的责任;刘某作为现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应对自身受伤承担10%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王某的雇主,王某的责任应由张某负担,但王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比照交强险条例适用,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交强险条例,故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甲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偿的意见,与交强险的保险目的和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次事故是在吊车收副臂的过程中发生,属于吊车作业的一部分,刘某受王某指挥干活,副臂拆除过程中意外脱落碰伤刘某,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乙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就刘某主张的医疗费(含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交通费数额准确,予以确认。刘某要求赔偿复印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并解决张某垫付费用,由乙保险公司返还张某。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比照交强险条例适用。根据相关部门的答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规定,交强险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而特种机动车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道路上通行的时间少于作业时间,保险公司对此也应当明知。若将特种机动车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完全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类车辆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交强险的救济赔偿,而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严重受限。因此,特种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8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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