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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优化全省律师执业环境,针对省内各地律协在受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省律协惩戒委起草了《四川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经四川省律师协会十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权利,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促进四川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诉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或涉嫌违规时,应确保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合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会会员违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本会会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投诉行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
(一)同一投诉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及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故意捏造或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律师协会对投诉已作出生效决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不服律师协会相关决定已作出生效决定,投诉人仍然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五)其它经审查发现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如果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会员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律师协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
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将其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书面函告相关市(州)律师协会,向协会会员进行提示,提醒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
第六条
本会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本会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恶意投诉行为由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负责会员投诉惩戒工作的部门在受理投诉时核实或认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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