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既要求继续履行部分条款,又要求撤销部分条款,能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来源

法律图书馆

问题: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既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征收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继续履行,又认为另一部分条款违法要求撤销,两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形,能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原告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对此问题,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解答:

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68条对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特定。原告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若干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各项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后再作处理。

第二,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并注意审查不同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如果诉讼请求之间所依赖的法律关系可以同时成立而且不相互矛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若干诉讼请求均在同一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之中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审理。如果不同诉讼请求所依赖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或者对立的,比如,原告既要求履行某条款,又要求撤销某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作出合理释明,引导其正确表达诉讼请求。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以同时提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部分条款以及撤销行政协议其他部分条款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协议内容可能既包括可撤销的内容,也包括可以继续履行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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