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中感觉不适,晚上回到宿舍再发生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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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某劳动者是一名中学教师,其被派到某小学进行支教。在一天正常上完课后,在校长的带领下,劳动者与其他教师一起前往周边村里走访扶贫对象和进行家访。走访过程中,劳动者自称感觉有些不舒服。经同行教师询问,他表示“可能有些累了、不打紧”,继续走访。工作结束后,其于当日19时许返回学校宿舍休息。当日21时许,其同事发现他情况异常、呼吸困难,遂与其他同事一起将劳动者送往镇上卫生院。经医生抢救,劳动者被宣布死亡,死因为猝死。

    中学就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了,人社局受理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可是最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认为劳动者是在宿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法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提起行政复议后也没有得到支持,案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走访期间“有点不舒服”,并表示“可能是有些累了、不打紧”,并继续进行走访,只是表明他在工作时间出现的情形是“有点不舒服”,明显未达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需送医抢救的程度。劳动者虽“有点不舒服”到猝死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但其猝死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时间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疾病一般遵循由轻到重的转化过程,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故界定突发疾病的开始时间,应以劳动者感到身体不适时开始计算。因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劳动者符合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视同工伤死亡。二审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人社局申请再审,认为视同工伤死亡,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等条件。而劳动者在走访途中自称身体不适后继续前行,表明其身体状况未达到突发疾病必须送医院抢救的程度。其回学校休息后发病猝死,不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规定。

    再审法院湖南省高院的观点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是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况,应从严掌握,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必须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等要件,各要件应有同时性和连贯性。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才能视同工伤。法院认为劳动者走访时出现的情况是身体不适,尚未达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需送医抢救的程度。其走访结束回学校宿舍休息期间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期间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具备视同工伤的要件,不应视同工伤。

    我个人是更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的,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目的上看,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险补偿。本案中学主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表明中学有为劳动者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从感觉不适进而继续坚持走访工作,表明其持续处于工作状态之中,突发疾病也是返回后在学校的宿舍中,将其作为工作场所的适当延伸也并无不可。本案各级的审理都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那就是劳动者是处于出差在外的情况下,我们之前的文章中很多案例对出差期间工伤认定的从宽把握都有所论述,甚至有观点认为出差的整个期间都可以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出差期间的各项生活、医疗等条件必然都不同于生活所在地便利完善的,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为劳动者认定这个工伤也完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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