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法院认定无需非要径直送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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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少的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既然已经是视同工伤,那就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定要符合连续性、紧迫性等要素;而有的人又认为要正确看待疾病发作的客观规律。我们前面写过几个案例,评论区里同样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看法,今天的案例来自于2023年的安徽高院判决。

   劳动者上午上班时,9点左右在办公室突感胸口不适,11时许其安排同事购买速效救心丸,在办公室服用后有所缓解。上午下班后,由同事开车将其送回家,13时左右到家,此后他向上级领导报告病情并请假就诊。请完假后没一会,他的病情就加重了,家属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16时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提起行政复议后,依然没有得到认定,于是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视同工伤属于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因此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使用工伤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在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重要条件,尤其是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劳动者上午上班时间感到胸口不适,中午下班回家,后因病重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虽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二审法院观点同一审,也认为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在二审时,家属还有主张说劳动者从单位就是要去医院的,回家只是为了取就医证件。但是对于这个主张,法院并未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同事驾车送劳动者的目的地是其家中,而非医院。你说是为了去就医证件,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劳动者到家至拨打120急救电话,期间长达1小时20分钟,明显超出取就医证件所需时间,家属未能就此作合理说明。

   安徽省高院的再审意见完全与前两审不一样。他们主张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和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凸显对劳动者的现实保护需要。

    关于人社局主张的本案发病治疗过程不符合“径直送医院抢救”的情形,法院认为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职工在突发疾病后必须由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且在48小时内死亡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次,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客观科学鉴识,未及时选择急救治疗而选择回家后请假就诊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送往医院救治,既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也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劳动者即处于“危急状态”则应及时抢救不言而喻,但若将突发疾病发作时尚处于较次“重症状态”,且有正当理由事后未能及时送医抢救导致死亡的情形排除在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外,不仅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再审法院撤销了此前全部的决定和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行为。

   本案的判决可谓是把对于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展现得淋漓尽致了,你支持哪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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