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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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8-2-468-0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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