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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能未通过民事途径先行确定承包经营权归属,就请求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据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云州区政府为第三人刘某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需先确定承包经营权归属,然后方能解决登记颁证问题。
在再审申请人未通过民事途径先行确定承包经营权归属,亦未在本案一审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并向其释明应先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再主张变更登记,该裁判结果尚未损害再审申请人实体权益。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行申292号民事审判151农村土地承包2民事审判 · 目录上一篇最高法: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但不能直接认定村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下一篇将判决书发布到小区微信群,被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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