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因土地面积不清、四界不明、存在重叠等引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受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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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尚律联

河南高院:因土地面积不清、四界不明、存在重叠等引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受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判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1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由所有权人通过“依法确定”的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的是行政行为或自治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纠纷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划分,主要解决的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土地面积不清、四界不明、存在重叠等情况。

双方对各自承包土地的界址四至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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