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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了严于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行政相对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提问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任海霞)
答疑意见: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更严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参考。
主要理由是: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更严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行政机关的自我加压,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除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要严格遵守上级机关基于层级监督职责而制定的更严的规定。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做到合法,也要做到合理、适当,符合比例原则。
第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对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参考。
第三,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请求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等情形的,可以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