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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析评论
司法部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链接 👈
以下是律析的概要梳理(如有差异以原文为准):
案例一: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3年9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反映近年检查主体、内容、频次过多,导致企业迎检负担沉重。市司法局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间每年均接受上百次检查,涉及多个部门和省、市、县、乡四个层级。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成立评估专班,核实确认确有多头检查、随意执法等问题,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制发监督建议书,要求严格落实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的计划报备和“扫码入企”规定,整合检查任务形成联合检查计划,并开展平台应用培训。后经实时数据监测,检查次数大幅减少。
- 典型意义:涉企重复检查是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并应用“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将不同部门检查任务整合、统一管理,明显降低检查频次,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市文广旅体局对市博物馆等单位进行高频次检查,其中对网吧、酒店多次重复检查。经调查,该局为完成上级文旅主管部门执法指数考核,单纯以多次检查的方式应对。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调查后,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无正当理由的高频检查必须整改。市文广旅体局反馈整改意见后,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从加强监管统筹、完善监管手段、精准掌握行业风险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有关制度,着力减少不必要的高频检查。
- 典型意义:行政检查在必要范围内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但过度、重复检查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本案通过依法监督、举一反三,完善行政执法计划统筹机制,推进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切实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1年5月,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采运河砂行为作出罚没8000元非法所得、罚款4万元的处罚。2022年5月,市司法局在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该处罚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不清。
- 监督处理结果:经核查,处罚应适用《长江保护法》而非地方条例,且砂石数量及违法事实不清。市司法局向水利和湖泊局发出监督意见书,并约谈责任人员,在全市执法协调会议上通报批评,将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随后组织全系统自查自纠,加强法制审核与培训。
- 典型意义:案卷评查是发现违法执法的重要抓手。本案通过个案纠错,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整改,并与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案例四: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3年5月,市司法局根据举报对市交通运输局执法进行监督,发现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高额处罚决定是以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但实际内部审批程序由下属执法支队支队长签批并集体讨论,涉嫌程序违法。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执法支队无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其集体讨论不能代替局集体讨论。遂向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回头看”结果显示该问题已纠正。同时推动上级主管部门修订规程,明确重大案件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批。
-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程序是确保执法合法的重要保障。本案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对内部审批程序的重点审查,通过及时纠偏和“回头看”,从根本上防范了程序性违法风险。
案例五: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群众举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县金融办未核实事实即认定公司违法,并未保障公司陈述、申辩权利,遂向市司法局申诉。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县金融办负有监管职责,其发布提示函行为对公司名誉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应履行正当程序。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撤回提示函。
- 典型意义:本案强调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中先判断“风险提示函”是否为执法行为,进而监督主体权限和程序合法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3年2月,县住建局城监大队协管员蒋某在处置占道经营时与摊主发生冲突,出现过激执法举动并引发网上舆情。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成立工作组调查后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县住建局辞退涉事协管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并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案促改,提高文明执法意识。
-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人员的言行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督促涉事部门健全执法人员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培训管理,筑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底线。
案例七: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3年3月,李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区烟草专卖局以“经营场所尚在建设中、未形成初步营业规模”为由不予许可。李某不服并投诉至市烟草专卖局。
- 监督处理结果:市烟草专卖局调查后认为,区局将“初步经营业态”视为必备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区局撤销不予许可决定。李某重新申请后获准颁发许可证。
- 典型意义: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监督,有助于纠正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等问题。本案凸显行政许可须依法依规,不得任意提高门槛,从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 案情概要:2022年5月,某餐饮店因外卖平台销售“刀拍黄瓜”超许可经营范围,被县市监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罚款5万元。经营者投诉后,市司法局提级办理。
- 监督处理结果:市司法局认为该店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原则。遂下发监督建议书,督促县市监局撤销原决定并改为警告处罚。
- 典型意义:本案强调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上级司法机关的提级监督有效杜绝基层过度执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
【律析评论】
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领域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稳步推进。然而,从部分案例来看,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既有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乱象,也有执法程序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隐患。这些问题虽各有具体表现,但本质上反映出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统筹协调、程序规范和理念更新方面尚存不足,需要持续强化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首先,多头重复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反映“检查频次过高、缺乏统一、层层加码”的问题,在某些地方较为突出。一些部门因为内部统筹机制不健全,或者层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重复执法、随意执法,企业疲于应付,经营成本和负担加重。这种情况不仅干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也削弱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竞争优势。
其次,执法程序不规范和法律适用不当,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个别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发布“提示函”等决策时,未能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甚至随意扩大执法范围或增加许可条件,明显缺乏合法依据。从案卷评查中,也不乏使用过期法规、忽视最新立法冲突规则或事实查清不充分等情况。此类错误会使政府形象受损,难以让群众和企业心服口服,直接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效手段,也是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依职权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展开调查和纠正,通过下发监督意见书、风险提示函、约谈责任人员等方式,及时预警并要求整改,有效遏制了过度或不当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对重复执法、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实行“回头看”,督促相关部门真抓实改,从制度与机制层面补短板、堵漏洞,形成标本兼治的良性循环。
在此过程中,信息化手段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借助“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将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检查事项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通过检查计划整合、扫码入企、自动匹配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现象,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科学细化,对事实轻微但无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适度从轻或免予处罚,让基层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治理与服务并重。
总之,行政执法工作要兼顾维护社会秩序与优化营商环境。唯有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督,完善部门联动、上下贯通以及信息共享的机制,方能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使市场主体感受到更加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这样,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方能同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之路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