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界定

来源

原创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2025年01月09日 21:26云南标题已修改

点击关注后解锁更多内容

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因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必然接受相应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着多种内涵和限定条件,在不同的法律情境和行政行为场景下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和影响(【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权内容和责任义务。
    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直接导致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行政职责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1、职责依法设定:是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置行政职责。

2、通过法律法规、行政决定进行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将某些行政权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授权。 

3、行政职权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委托另外的组织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该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委托法必须和设定法相一致。

4、行政职权的协助;基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关系,一个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另一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配合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法定职责”的认定: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承诺所确定的职责,视同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1、赋予权利类型

行政主体在对其主管事项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审批类行政行为,这类赋权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一般包括: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等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审查申请材料或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保护权利类型

特指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之职责,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申请保护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保护的行为状态。

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或逾期不予答复的。属于“不履行保护权利类型的法定职责”

该类型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不是所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均为复议前置,复议前置仅仅适用“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状态。

3、“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扩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的规定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它并不只限于行政“不作为”,还包括“作为”。比如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情形,这里的“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属于“不作为”违法,但是“未依法履行”更多的是“作为”形式的违法。而且,“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只限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受教育三种权利,而是包括所有合法权益,因为表述中的“等”属于“等外等”

三、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的不具有可复议或诉讼的情形:

1、不履行法定职责”,系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针对行政相对人必须进行一定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状态。这里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等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

2、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情形: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利益是指法律特别规定保护的私人的一定利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而对于请求履职事项对所要保护的法定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情形的,就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对于反射性利益(指的是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的行政职责),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情形:

合法权益是法律规范保护的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当法律规范仅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时,即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该法律规范中给某个特定个人带来利益影响,但因该利益属于反射性利益,不能成为该法律规范保护的特定个人的利益,即该特定个人的利益仍不被该法律规范所直接保护。

2)必须基于“申请行为”。只有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才可能构成复议前置情形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行职责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的复议、起诉条件。

3)必须基于具体职责,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笼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行政复议、诉讼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该项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职权是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领域,由哪一级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应职责,亦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