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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
裁判主旨
王德圣诉陈世雅等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虽存在借款协议形式,但结合款项流转、履行细节及各方沟通信息,能认定小华煤业公司为实际用款人,陈世雅是中间人,二审据此判定陈世雅不担还款责,驳回王德圣再审申请合法合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德圣,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与被申请人陈世雅、苏金针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陷入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 5375 号,发布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浏览次数达 2613 次。
二、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
王德圣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求。理由是二审将两份独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混淆,陈世雅借款后转借小华煤业公司,二者系不同法律关系,王德圣与陈世雅才是借贷主体,且陈世雅尚欠 80 万元,案涉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陈世雅、苏金针辩称,二审判决无误,王德圣父亲王锦彪当时是小华煤业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两份《借款协议》是按其指示签订,苏金针对借款不知情,本案是恶意虚假诉讼。
三、事实认定
原审查明,2014 年 11 月 30 日王德圣与陈世雅签《借款协议》,约定陈世雅向王德圣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利息为每月 1%,并约定还本付息的具体方式。苏金针与小华煤业公司股东王锦彪、陈永伟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 2%,其余关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均与王德圣与陈世雅签订的《借款协议》一致。从两份《借款协议》的所借款项流向来看,王德圣向陈世雅出借 100 万元后,陈世雅直接将款项转入小华煤业公司,小华煤业公司为案涉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从两份《借款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前两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系通过王德圣本人账户向陈世雅支付,陈世雅扣除利息差后再直接将本金及利息还给王德圣,显然两份《借款协议》均是在王德圣的操控下履行,并不符合借款常理。
四、法律适用情况
从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来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陈世雅与王锦彪的聊天记录,本案实际上是小华煤业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向王德圣借款,陈世雅仅作为中间人而获取一定报酬,各方对此明确知晓,王德圣与陈世雅、苏金针与小华煤业公司之间并无借款的真实意思,故两份《借款协议》并非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小华煤业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
五、裁判结果与理由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陈世雅作为王德圣与小华煤业公司之间借款形式上的中间人,二审法院以陈世雅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而认定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亦符合实质公平原则。二审法院根据王德圣的上诉请求对案涉借款的真实意思及效力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陈世雅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借款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德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德圣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