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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帽子蜀黍 九三零的雨天2025年01月13日 09:18天津
公安实践中,因嫌疑人违法后存在各种情形或者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最后做出对违法行为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这里的不予处罚决定既有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况,也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况。
但是不予处罚算不算行政处罚种类的,我们认为不构成。理由如下:
一、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不予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不予行政处罚只是案件的一种处理结果,并非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而不予行政处罚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对违法行为的特殊处理,更多在于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
(二)适用条件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只适用于法定的特殊情况。
(三)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会对行为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而不予行政处罚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但可能会要求其监护人加强管教或治疗等。
(四)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虽然不予行政处罚不视为行政处罚,但行为人仍需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行政机关可能会对行为人进行教育,以防止其再次违法。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不予处罚既然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就不应当进行违法记录,不影响申请无违法犯罪证明。
当前各类矛盾多,百姓各种压力大,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候要注意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裁量基准,做出合理合法得处理决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处理上要格外注意,尽可能的化解矛盾,不得不打,再采取打击处理工作。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1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1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