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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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律 王律说2025年01月16日 18:52江苏标题已修改

案卷出错要被批,要承担责任。

干脆不做了,少做少错,个别聪明的小伙伴给出了对策。

以为,不立案就不用承受办案之苦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意思是,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不能视而不见,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层面上,已经上好了紧箍咒。


“及时”立案,如何理解?

各条线有自己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要看具体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所以,从获取线索,到立案,要遵守相关期限要求。十五日,延长可加10日,最多25日。

要特别注意的是,延期理由,相当于给案件赋予了特征标签,为保持案件前后一致性,在案件办理后续阶段仍需以此标签依法进行。

如以案件复杂为由进行延期,后续针对复杂案件必须程序,也不可缺省。如: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等。

要基于合理、合法的客观原因申请延期,不能把该条款作为应对拖延超期的万能法宝。

当然,最好按期推进。

满足什么条件时应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注意,是应当立案,不是可以,有案必查。

仅要求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即可。

因为立案环节,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有大把纠偏纠错机会。

但如果不及时立案,则可能造成违法者逍遥法外。

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事权分配方面,前面两篇已有涉及,本文不再赘述。

但条线内部管辖,仍可能存在争议,《行政处罚法》已给出详细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至于处罚时效,一般很少遇到超出时效不予处罚情形,反而容易忽略。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此处关于时效的例外规定,法律才行,且是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何谓“未被发现”?在时效内藏得很好,行政机关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存在。

因为当事人逃避调查,或时效届满时发现本机关无管辖权再行移交,均不属于“未被发现”。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怎么理解?

连续进行数个独立且同类的违法行为,为连续状态,如:连续闯红灯。

侵害法益的状态一直存在,为继续状态,如:违法建设。

今天到此,回聊。

不妥之处,评论区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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