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农村自建两层以下房屋,工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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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说法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主的确定及责任承担。第一,本案添财的雇主是沈某香还是陈某兴。表面上,添财等受陈某兴邀请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听从陈某兴安排,并由陈某兴发放工资。然而,庭审中,陈某兴及沈某香一致确认之前陈某兴一直作为沈某香雇佣的管理人员,帮助沈某香管理工程、工人。沈某香虽辩称,此次承包的工程由陈某兴作为承包人身份,而非其工程管理人员,添财也由陈某兴雇佣,为陈某兴工作。但是,陈某兴并未在《修房协议书》上以承包人身份签字,而且沈某香、周某章均确认,在陈某兴向周某章领取钱款时,需经沈某香同意确认,沈某香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兴系添财的雇主。因此,法院认定系沈某香承包了本案修房工程,且添财为其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沈某香系添财的雇主。第二,周某章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周某章修建的系农村二层以下房屋,并无证据证明周某章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周某章辩称,因添财自身存在残疾,故不应对案涉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结论系参照添财本次受伤入院治疗情况及实际恢复情况所作结论,且周某章亦未提供添财自身残疾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沈某香系添财的雇主并判决沈某香赔偿添财损失18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添财诉称:周某章系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协新村x号住房的房主。2009年10月,周某章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翻建住房,并发包给沈某香承包施工。沈某香雇佣添财等人为其工作。2009年10月4日下午,添财站立的脚手架钢管断裂,添财跌落造成右踝开放粉碎性骨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沈某香、周某章共同赔偿添财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9万余元。

     被告沈某香辩称,其没有雇佣添财,系第三人陈某兴雇佣添财。

     被告周某章辩称,其修房子合法,工程以双包形式发包给陈某兴和沈某香。该工程双包后,钱由陈某兴进行结算。添财系持残疾证的残疾人,目前受伤是老伤引起还是本次受伤引发需要调查。

     第三人陈某兴辩称,工人是按照沈某香要求寻找。陈某兴没有参与工程承包,仅为沈某香管理、派工,其他工人的工资系陈某兴代理沈某香发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周某章与其他两位案外人共计三人作为甲方与沈某香签订《修房协议书》,其中甲方为周某章等三人,乙方为“沈某香、陈某兴”。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以双包方式让乙方承包修房的工程。甲方三人与沈某香在协议上签名确认,陈某兴并未签名。嗣后,添财、陈某兴、陈某明等人参与修房工程,由陈某兴负责安排工作,发放工资。10月4日下午,添财在工作时,因脚手架钢管断裂,从高处坠下,致受伤。经司法鉴定,添财因高处坠落致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评定十级伤残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沈某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2621.67元。二、驳回原告添财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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