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原创 北京庆尚律师团 北京庆尚拆迁律师团2024年12月25日 18:48北京
最高法案例:宅基地上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仍应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案情概况
陈某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某某村某某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婚后其丈夫华某民及子女华某、华某聪随迁入户。尽管全家长期在外居住,但他们应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然而,陈某等四人未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遭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陈某等四人房屋违法、原住房坍塌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陈某等四人不服,将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获得相应补偿安置。
裁判观点
1.成员资格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
法院认为,户籍未变动的陈某及其随迁入户的家人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即使长期在外居住,也不丧失该资格和相应权利。这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不因居住状态改变而轻易剥夺其基本权利。
强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只要符合成员资格条件,就应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2.违法建筑拆除与补偿安置的关系
尽管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但这并不影响陈某等四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法院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独立于房屋合法性,不能因房屋违法而否定宅基地权益。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房屋违法和原住房坍塌为由拒绝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房屋是否合法只是确定补偿标准的一个考量因素,而不是决定是否补偿的唯一依据。管委会应基于陈某等四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安置。
要点汇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
户籍是判断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对于像陈某这样户籍未变且符合其他条件(如随迁入户等)的情况,应认定其及家人享有成员资格和相应权益。
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是基本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得到保障,不因居住地点或房屋状况而改变。
2.补偿安置原则与标准
补偿安置应基于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房屋存在违法情况,也不能忽视对宅基地权益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准确区分房屋和宅基地的权益关系。
房屋合法性在补偿安置中影响补偿标准。对于合法房屋和违法建筑,在补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或方式,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补偿宅基地权益。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