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母体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出生后的婴儿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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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天平之声2025年02月07日 11:16河南点击上方关注点击下方点赞


女子怀孕时发生交通事故婴儿出生后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日21时许,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柘城县湖南路移动车辆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郑某某驾驶的共享单车、案外人张某某停放的车辆、案外人王某某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各方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齐某某离车逃逸。该事故经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之时郑某某已怀孕,本案起诉之时郑某某之子马某某已出生。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郑某某已经怀有身孕,在郑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时,郑某某之子马某某已经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系法律规定的郑某某的被扶养人,马某某有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马某某在事故发生之时尚未出生,不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保险公司赔偿项目中包含马某某应当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母体受到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婴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婴儿尚未出生,在案件起诉之时,婴儿已经出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看,婴儿属于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一定严格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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