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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影 闽典法影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允许公民等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部分规范性文件,未直接涉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及期限,加处罚款超三十日催告仍不履行可执行。执法人员要履行告知、严格加罚及申请强执程序。公民应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维权,及时履行义务,防止被加罚。
一、条款内容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此条款主要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权利,本身未直接涉及期限问题。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该条款涉及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罚款等义务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程序和期限规定,核心期限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且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
二、期限关联关系
虽然两个条款没有直接的期限关联,但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存在一定间接联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需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可能进一步推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要等待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期限经过,如果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主张权利且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才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考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办理案件需要注意执法人员和公民的事项及引用条款
1、执法人员注意事项及引用条款
- 告知义务
- 注意事项: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期限。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当事人不知情而错过维权期限。
- 引用条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但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执法人员应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程序
- 注意事项: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考虑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 引用条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注意事项: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准备好完整的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引用条款:《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民注意事项及引用条款
- 维权期限
- 注意事项:公民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错过该期限,可能会丧失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 引用条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履行义务与避免加罚
- 注意事项:公民应当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逾期不履行而被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对行政决定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消极对抗。
- 引用条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公民应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参考案例
1、公安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例案例:李某诉某公安分局治安处罚案
案情简介
李某因在某商场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轻微肢体冲突,某公安分局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该处罚,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且该《规定》中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范围。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并请求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过程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法院首先对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进行审查。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李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和轻微肢体冲突的事实。但法院认为,从事件的起因、过程和造成的实际影响来看,李某的行为并未对商场门口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公安分局仅依据《规定》中较为宽泛的条款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对于李某请求审查的《规定》,法院依法进行了附带审查。法院认为,该《规定》中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界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充分考虑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与上位法中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过度扩大处罚范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行政行为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某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
规范性文件处理
法院向制定该《规定》的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规定》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判断标准,避免出现模糊和不合理的规定。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制度价值,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例启示
对公安机关的启示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对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在适用规范性文件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款,避免因规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规定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对公民的启示
公民在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广泛的维权渠道,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强制执行和处罚案例
案例一:环保处罚强制执行案
- 案情简介:某环保部门对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作出罚款 50 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缴纳罚款。环保部门按规定加处罚款,加罚超三十日并催告后,企业仍未履行。因环保部门无直接强制执行权,遂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适用及结果: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受理并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企业最终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维护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此案例体现执法人员需严格遵循加罚和申请法院强执程序,企业则应在法定期限内维权或履行义务。
案例二:市场监管处罚执行案
- 案情简介: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商家虚假宣传行为作出 20 万元罚款的处罚。商家对处罚不满,但未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处罚款,经催告商家仍不履行。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有一定强制执行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之前查封的商家部分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法律适用及结果:整个执行过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警示商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或履行处罚决定,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准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和程序进行执法。
案例三:公安交通罚款强制执行案
- 案情简介:交警部门针对驾驶人张某闯红灯且违规变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300 元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期限。然而,张某既没有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拒不缴纳罚款。交警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后,交警部门向张某发出催告书,但张某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 法律适用及结果: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交警部门从张某在车管所预留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拨了罚款及加处罚款的金额。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同时也提醒公民,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或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处罚款和强制执行等操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