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案例:在行政机关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撤销行政行为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诉的利益

来源

来硕律师 来硕征地拆迁律师2025年02月10日 10:38北京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诉请予以撤销。在本案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关于撤销部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认为对上诉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303065)存在瑕疵,决定予以撤销。上诉人亦已针对涉案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因被上诉人自行撤销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表示不同意撤回起诉,请求对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详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粤行终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某军。

委托代理人:邓某增。

委托代理人:黄文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桐因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地决定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粤71行初6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诉请予以撤销。在本案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关于撤销部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认为对上诉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303065)存在瑕疵,决定予以撤销。上诉人亦已针对涉案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因被上诉人自行撤销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表示不同意撤回起诉,请求对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其要求原审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被上诉人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如何结案,原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申请确认违法是对撤销之诉的补充,法院应对被上诉人予以监督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窦家应

审 判 员 李婉鸣

审 判 员 严崇哲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赖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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