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之处理审批5(违法所得)

来源

王律

书接上回。

前文讲了处理意见,以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移交等问题。

本文说说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不仅限于钱。

注意顺序,先退赔,再没收,此处体现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

本条属于普遍授权条款。

啥意思?

普遍适用所有的行政处罚中。

就是说,即使单行法中未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仍应执行该条款。

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

如果违法成本低于收益,就是变相鼓励违法。

行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惩处作用,无法收到制止、减少违法行为的效果。

其中几个问题,值得探究:

1.违法所得的计算

有争议,存在以下观点:

全部收入原则,不扣除成本或费用。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惩戒的行为。

通过违法行为的获利,包含两部分:成本+净利润。所谓“净利润”,不是其合法权益。如果仅仅没收“净利润”,则不属于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只是将本不属于违法主体的利益拿走而已。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惩戒本意。

计算方法: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此观点目前为主流,原则上按此计算。

实际获利原则,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减去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即违法行为的成本部分,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计算方法:违法所得=全部收入-合理成本

合理推定原则,无法准确计算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合理推定违法所得。

计算方法:根据相关证据(如市场价格、行业平均利润等)合理推定。

是否包括间接受益、预期收益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执法机关有不同理解。

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原则行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非机械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实施没收违法所得

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是否没收,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

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提到,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

在食、药品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些规章提供了更详细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按其他规定计算。

2.违法所得的悖论

既然是普遍授权,也就意味着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单独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种类中,明确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可能存在违法收入,如果没收,则进行了行政处罚与“不予处罚”冲突。

如果不没收,导致违法主体因违法行为获益。

没收处罚与不予处罚之间,是不是矛盾了?

目前并没有应对此类情况的法律规定,明确不予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

从执法效果上讲,还是应当考量违法所得的量,如果很小,可以不没收;反之,数额较大、有不良影响,则应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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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0后,律师,坐标无锡。

好学习、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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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不分行政、民事,还是刑事。

前期文章,见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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