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时,应“先民事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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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蔡振东 耍喜横长没长短2025年02月21日 00:30山西

(2018)最高法行申6790号案件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问题。根据裁判要旨,该案明确了以下核心规则:

1. 民事基础关系与行政确权的区分
   案件中,土地权属登记背后的民事基础关系(如权属来源、共有关系等)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若当事人未在行政诉讼中请求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先行解决民事权属争议,待民事裁判明确权利归属后,再由行政机关依据生效民事裁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2. 行政与民事程序的分流原则
   法院指出,土地权属争议若涉及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如继承、买卖等),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处理此类民事争议。当事人需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利归属,避免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交叉导致的审查混乱。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的尊重。

3. 法审查的有限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职责是审查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而非直接处理民事权属争议。若民事争议未解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能因事实依据不足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进一步凸显民事程序前置的必要性。

案例意义
该裁判规则强化了“先民事后行政”的程序要求,避免行政确权程序因民事争议未决而陷入僵局。例如,在宅基地纠纷中,若当事人对权属来源存在争议(如继承权或买卖合同的效力),需先通过民事诉讼明确权利,再申请行政确权。这一原则也被后续案例援引,如(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进一步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若权属仍存在争议,仍需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分别解决。

相关法律依据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排除民事侵权、承包经营权争议等非权属争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行政诉讼中民事争议的审理规则。

综上,该案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强调通过民事裁判夯实权属基础,确保行政确权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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