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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开一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那么,什么样的情节属于复杂或重大,哪些人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 在各个业务领域中,各种法律均有相关范围的具体规定,各业务领域职能部门也有对自身职能的重大情节划分。 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较大数额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对公民罚款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十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达到此项标准的行政处罚行为,就要确保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并且要履行法制审核及案件讨论的相关要求。 除此之外,造成一定影响、涉及多方权益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重大情形的,也应当适用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什么人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集体讨论的本意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那么就是说,在案件集体讨论时,至少是两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讨论。在诉讼案例中,负责人数量不足的,也会导致败诉。 还需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下属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人,不能代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在案件讨论程序中,还需要注意的是,讨论人员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这里需要指出的就是,被讨论的案件调查人员及调查机构负责人,不参与集体讨论和表决程序,只负责案情汇报。这即是行政执法中查处分离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