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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掷果有文 苏团齐2025年01月21日 11:39陕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实施中,执法人员就处罚决定书文号如何填写有一些争议,笔者就此问题思考,提出一家之言,供执法实务中参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地位
这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法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体现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具有 法律效力的公文书。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履行处罚,如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等。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编写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必须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公文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依照公文制作规范进行编写。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写的注意事项
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配套文件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明确: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