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内涵的深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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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影 闽典法影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内涵丰富。包括对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考量违法性质与危害;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改正的,界定初次违法,赋予行政裁量权;当事人可举证无主观过错;同时遵循特别法优先,实现法律体系协调监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度理解: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考量:这一情形主要针对那些违法性较弱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但未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本身造成实质性的破坏或不良影响。
  • 及时改正的重要性:强调当事人在意识到违法行为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恢复到合法合规的状态,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积极纠错的态度,也表明其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尊重和配合。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包括违法行为是否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造成损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或行政管理秩序,以及是否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等。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初次违法的界定:一般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期限和领域范围。
  • 危害后果轻微的把握:危害后果轻微不同于违法行为轻微,更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后果的考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较低、对社会秩序的干扰较轻微等,且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
  • “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此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非只要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就一律不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过错推定原则:行政处罚原则上实行过错推定,即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需主动查证。这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避免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花费大量精力去证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 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且需达到 “足以证明” 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无法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 主观过错的范围: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存在过失,就构成主观过错,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于过失的具体判断标准,部门和地方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特别法优先原则: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一般规定。这体现了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保对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规定进行处理。
  • 协调与补充:《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更具体、更严格或更宽松的规定,以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和对特定领域的有效监管。

五、参考案例

1、公安案例

  • 案例详情:在一个社区内,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在楼道公共区域大声辱骂王某,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关注,但没有使用暴力行为,也未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在民警到达现场前,李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停止了辱骂行为,并向邻居王某表达了歉意。经调查,李某平时没有类似违法记录,这是其初次出现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法律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他在造成较小影响后及时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为初次违法。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情形。公安机关考虑到这些因素,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要注意言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最终没有给予行政处罚。

2、市监案例

  • 案例详情:某化妆品公司在一款新上市的口红产品包装上,将成分列表中的一个非关键成分(含量极低,对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基本无影响)的名称拼写错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检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了该批次产品的销售,并对库存产品的包装进行了更换,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表明该错误是由于设计排版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的,产品本身质量完全符合标准,也没有因包装错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损害。
  • 法律分析: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标签标注方面的违法行为,不过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成分拼写错误的成分非关键且基本不影响产品),并且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未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而是要求其加强产品包装审核流程,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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