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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开一面 法网开一面2025年02月22日 13:13陕西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计算直接关系着行政执法裁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其中”是否扣除经营成本”这一核心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也有过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违法所得原则上不扣除成本。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按违法获利计算”,2022年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水案中,违法所得计算时扣除了正常生产成本,但将超标排放节省的治污成本计入违法所得,这种”混合计算法”成为该领域的典型做法。
税务行政处罚领域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偷税数额不扣除成本”,某明星偷税案中,税务机关将全部劳务报酬收入计入违法所得,不考虑经纪公司分成等成本支出,凸显该领域”总额计算”的刚性特征。
理论争议的实质分歧
• 惩罚说:主张全额计算以增强惩戒效果
• 矫正说:主张扣除成本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 折中说:区分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分别处理
实务困境的具体表现
•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处罚时的计算冲突
• 新兴领域(如直播带货)成本核算标准缺失
• 关联交易中成本真实性的核查难题
建议性措施
• 经营型违法:扣除可证明的合理成本
• 欺诈型违法:全额计算违法所得
• 危害公共安全类违法:实行惩罚性计算
行政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需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原则统一、领域细分、动态调整”的计算体系。建议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基本规则,辅以部门实施细则和典型案例指导,逐步实现法律规范与实践操作的协调统一,最终达成行政处罚惩治违法与保护权益的双重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