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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被处罚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催告履行义务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首先向被处罚人发出书面催告,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等)。
2. 加处罚款(滞纳金)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3.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与罚款相当的财物,或冻结存款、汇款,并通过拍卖、划拨抵缴罚款。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处罚人仍不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安机关应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特殊情况处理
– 经济困难暂缓或分期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被处罚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的,公安机关可酌情批准。
– 救济权利保障:若被处罚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摘要: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明确逾期履行罚款的后果(加处罚款、查封扣押财产、申请法院执行等)。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催告程序、强制执行申请时限及程序要求。
注意事项:
– 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
– 强制执行措施需合法合理,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流程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同时兼顾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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