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包含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案由时,能否一案审理?(含Deep Seek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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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裁判观点(编者归纳)1.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2. 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3. 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4. 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需对专利权的权属作出确认,一方面,发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侵害技术秘密之诉的审理结果和救济手段可能对涉案专利发明人地位产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发明人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原则,发明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5. 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后,原告仍拒绝申请追加发明人时,可以依职权通知发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博迈公司以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麦可公司申请的专利系其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而且,上述两诉指向的被告均是具体明确的,并无原审法院所述被告不明确之情形,故原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克江、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克江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克江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克江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克江、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博迈公司曾在原审中申请追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王季凤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本案需对涉案专利之权属作出确认,一方面,发明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侵害技术秘密之诉的审理结果和救济手段可能对涉案专利发明人地位产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发明人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原则,发明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还需指出的是,虽然博迈公司并未申请追加发明人刘**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刘**与王季凤在本案中居于相同的发明人法律地位,原则上亦应参加本案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释明后博迈公司仍拒绝申请追加刘**时,可以依职权通知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博迈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246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Deep Seek 分析:

(仅供参考)一、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二、合并审理的常见情形
1. 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多个诉讼请求源于同一事实或同一基础法律关系,即使涉及不同案由,法院通常允许合并审理。  例如:房屋买卖纠纷中,买方同时主张卖方违约(合同纠纷)和欺诈(侵权纠纷),因基于同一房屋交易事实,法院可能合并审理。2. 当事人同意合并若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可依职权合并。3.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法院认为有必要例如: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同类型但独立的合同纠纷(如多笔借款合同)。三、不允许合并的情形1. 法律关系性质差异过大若不同案由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审理效率或当事人权利,法院会要求分别起诉。  例如:原告同时起诉被告借款不还(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侵权(侵权纠纷),因事实无关联,法院通常分案处理。2. 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若不同案由分属不同法院管辖,则无法合并。四、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并审理**案情:甲向乙购买设备,乙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的生产线损坏。甲起诉乙,请求解除合同(合同纠纷)并赔偿生产线损失(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乙的违约行为(交付瑕疵产品)直接导致侵权后果,两者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提高效率,故准许合并。案例2:分案处理的借贷与离婚纠纷
案情: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借贷纠纷),同时主张离婚(婚姻家庭纠纷)。  法院观点: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且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需单独处理,故分案审理。五、实务建议(一)1. 合并审理的核心条件:诉讼请求需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紧密关联性。  2. 起诉策略:  – 若法律关系关联性强,可在起诉状中明确说明合并理由(如“基于同一交易事实”)。  – 若法院不同意合并,可及时补充证据或调整诉讼请求。  3. 风险提示:  – 合并审理可能增加案件复杂程度,需确保诉请逻辑清晰;  – 若法院裁定分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六、否定合并审理的审查要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法院可拒绝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1.缺乏事实关联性:诉讼请求涉及不同事实或交易背景;2.法律关系差异大:不同案由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要件明显不同;3.可能损害程序利益:合并导致审理复杂化、拖延诉讼或剥夺当事人抗辩权。七、否定合并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案情:原告同时主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请求支付工程款)与股权转让纠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要求合并审理。裁判理由:1.事实基础不同:工程款纠纷基于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股权纠纷基于股东协议签订及工商登记行为,两案事实无交叉;2.法律关系独立:工程款纠纷属合同之债,股权纠纷属公司法律关系,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差异显著;3.合并损害程序效率:两案证据、法律适用重叠度低,合并可能导致审理混乱,故裁定分案处理。案例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23号案情:原告主张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支付货款)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要求合并审理。裁判理由:1.案由性质冲突:买卖合同纠纷属财产关系,商业秘密侵权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法律保护目的不同;2.无主从或牵连关系:买卖合同履行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分案审理不影响事实查明;3.程序利益优先:合并可能延长审理周期,且被告针对不同案由的答辩权可能受限。案例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3456号案情:原告同时主张离婚财产分割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裁判理由:1.诉讼标的无关联:离婚纠纷属家事案件,股东责任纠纷属商事案件,审理程序与裁判规则不同;2.合并违反“一事一诉”原则:两案当事人、诉讼请求均独立,合并可能导致程序混乱;3.公共利益考量:家事案件涉及隐私保护,与商事案件公开审理原则冲突。八、否定合并审理的裁判规则总结从上述案例可见,法院拒绝合并审理的核心逻辑在于:1.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割裂性:诉讼请求需基于同一事实或具有法律上的主从关系;2.程序效率与公正的权衡:若合并导致审理难度增加或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则不予支持;3.案由性质的排斥性:涉及不同诉讼程序(如家事与商事)、不同法律领域(如合同与侵权)的案件通常不予合并。九、与肯定性案例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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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务建议(二)1.原告:主张合并时需精准论证不同请求的事实同一性或法律牵连性(如合同与侵权竞合);2.被告:可提出分案抗辩,重点说明合并损害程序利益(如管辖权冲突、证据体系不兼容);3.法院视角:·审查是否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允许的复合案由;·评估合并对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的实际影响,避免“形式合并、实质分审”。十一、结论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本质是“诉讼经济”与“程序公正”的平衡问题。法院在肯定性案例中倾向于事实关联优先,而在否定性案例中更关注法律关系独立性与程序利益。律师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能否合并审理的关键在于法律事实的关联性和诉讼效率的平衡。建议在起诉前通过专业律师评估案由关联性、管辖规则及证据链完整性,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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