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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剑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列出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对市场主体精准执法,一方面严格监管,一方面柔性执法,宽严相济。
同时对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把法治温度贯穿于立法、执法各环节,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背景事件】3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在首场“部长通道”上表示,今年将有序扩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范围,从制度上防范“小过重罚”现象发生。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提供的可操作性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对柔性执法有哪些重点指导?(【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小过重罚”情形
1、“小过重罚”指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小过重罚”违反行政处罚法下列几项基本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5条第2款) 。
●比例原则:处罚需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限,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最小侵害
●裁量权限制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5条),对主动消除危害等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小过重罚”现象的法律特征:
1)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过高罚款:对小微市场主体的轻微违规行为(如标签瑕疵、非主观过错)直接处以顶格罚款,未考虑整改可能性或社会危害程度。
2)忽视情节与危害的差异性处罚:同类违法行为因执法尺度不一导致处罚悬殊。
3)程序简化导致处罚过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直接按最高标准处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实践中,可通过法定原则约束、裁量基准细化、程序权利保障三重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小过重罚”,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平衡。
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的可操作性: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适用可以不予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执法实践中,对“轻微”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实操性不强,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两张清单》,让食品领域的不予处罚有了具体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
1、适应执法需求:
◆针对“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争议,通过统一裁量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公信力。
◆明确“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的认定条件(如首次违法需满足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等),降低基层执法难度 。
2、平衡安全监管与市场活力,但重点领域仍刚性约束:
◆对食品经营、广告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避免过度干预小微主体正常经营,激发市场活力。
◆对涉及公共安全、民生领域,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如制售假药、危害健康产品)设置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仍严格追责,守住安全底线。 适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原则。
3、“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所依据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行政处罚法》原则性授权:依据第33条“首违不罚”和第5条“过罚相当”原则,赋予行政机关免罚裁量权。
◆专项法规细化执行标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配套法规与清单衔接,例如明确“未履行进货查验但主动召回”可免罚的具体情形。
◆国务院政策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关于“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清单的具体内容
(一)“首违不罚”清单情形
1、适用条件:
●初次违法:当事人首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近两年内首次违反同一领域法规。
●危害后果轻微:影响范围小、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人身、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
●及时改正: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期限内整改到位,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具体情形(8种情形)
1)食品销售领域:首次销售少量过期食品(货值低、未引发投诉举报),且主动召回销毁;
2)其他食品经营相关程序性违规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未及时申请
◆广告宣传初次使用“最佳”“国家级”等禁用广告用语,及时整改未造成实际损害。
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首次销售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轻微免罚”清单情形
1、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未实质性违反强制性规定或未造成危害后果;
●及时改正:在行政机关发现前或责令后立即纠正;
●无主观恶意:非故意违法或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2、具体情形(4种情形)
◆轻微程序性违规:未及时公示营业执照但未损害消费者权益,且限期改正;经营者已履行基本进货查验责任,但因疏忽导致轻微违规
◆标签瑕疵:因疏忽导致标签缺失或错误,及时整改且未引发消费者损失。
◆非主观过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造成危害;因供货商提供虚假证明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例如未按规定保存食品相关记录,但未影响追溯和监管。
(详情请查阅完整清单)
结语:两份清单通过明确标准、细化程序、强化教育,为柔性执法提供可操作路径。但是,还有很多领域没有覆盖到,今后将有序扩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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