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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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法》第38条、47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38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4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履行(包括答复),除非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规定)另有规定。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因刘万龙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案》,裁定书编号:(2020)最高法行申1798号,最高院指出: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裁判文书摘要】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克旗政府)因刘万龙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克旗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刘万龙向克旗政府邮寄了补偿申请书;(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的答辩行为不是对申请书的答复行为,其不予答复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错误;(三)克旗政府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万龙的申请系重复申请,克旗政府的不予答复行为系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四)刘万龙滥用诉权恶意多次起诉,通过申请规避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刘万龙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刘万龙通过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给再审申请人克旗政府,已经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克旗政府否认收到申请,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克旗政府作为安置补偿的义务主体,依法具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克旗政府主张其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克旗政府的不予答复行为系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问题。克旗政府称其在诉讼中曾经就相关在答辩中作出过回应,但依法并不能由此免除克旗政府针对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由于本案克旗政府并未对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过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克旗政府关于其不予答复行为属于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责令克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均无不当。综上裁定驳回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声明:案例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行政执法144行政执法 · 目录上一篇【司法观点】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的答复,是否可诉?山东高院的这个裁定书说清楚了下一篇【司法观点】12345市长热线对咨询投诉事项的答复,是否可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阅读 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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