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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筑律师
基本案情罗某某因房屋需装修,与张某某约定由张某某为罗某某房屋进行室内外粉刷、室内外贴瓷砖装修施工,双方针对装修内容的单价签订《装修价格》一份,约定了相关施工内容的单价,具体包括4008008㎜瓷砖铺贴每平方45元,60012005.5mm瓷砖铺贴每平方65元,楼梯墙面贴瓷砖按双倍计算等内容,还约定由房东监护质量,所达不到要求需要更换结清账款……如有价格未写齐全按市场价再定。 其中室内贴瓷砖于2021年3月开始施工,于2021年8月完工;2022年7月22日,罗某某向张某某发送微信消息称房屋四楼室内墙面瓷砖又脱掉了,并问张某某是什么原因;此后因双方针对墙面瓷砖脱落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罗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拟提起诉讼。 诉讼前,罗某某申请对其室内墙面瓷砖脱落原因、返工损失鉴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委托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某某室内墙面瓷砖脱落原因、修复建议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罗某某及张某某向鉴定机构明确脱落的瓷砖共两种:60012005.5mm和4008008㎜;鉴定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室内墙面铺贴的部分瓷砖已经整块脱落,未脱落的部分瓷砖存在空鼓、瓷砖翘起,掉落的瓷砖尺寸为60012005.5mm和4008008㎜;对该60012005.5mm、4008008㎜两种尺寸瓷砖的脱落原因,质量鉴定机构分析原因为:1.瓷砖背胶未干燥,根据背胶产品施工方法要求,待背胶干燥透明后,再使用德高瓷砖胶进行瓷砖铺贴施工操作,背胶是界面剂,用于改善胶粘剂和瓷砖的粘贴性能,涂刷干燥后才能发挥其性能,不干燥的背胶会成为粘结受力层,而背胶不具备该受力层的功能,加上热胀冷缩的作用,会造成瓷砖的空鼓和脱落;2.粘结层开裂,该裂纹为收缩裂纹,收缩会引起粘结层体积改变而造成瓷砖空鼓和脱落;3.胶粘剂(瓷砖胶)和瓷砖不匹配,该瓷砖胶的包装袋上的标明适用范围为可用于室内混凝土、抹灰,砖墙面上粘贴吸水率大于6%的普通瓷砖、陶瓷马赛克,而涉案瓷砖为低吸水率瓷砖,吸水率低于0.3%,两者不匹配。 修复建议为:鉴于瓷砖空鼓脱落原因是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导致,对于已经脱落空鼓的瓷砖只能铲除清理干净,用匹配的胶粘剂按产品要求重新施工,对于尚未脱落的同批施工产品由于存在脱落的安全隐患,建议剥离瓷砖,清理基层后重新施工。 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经现场勘察涉案瓷砖脱落的原因是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涉案脱落瓷砖现有状态下不可修复,需要铲除重新施工。 因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明确需要铲除重新施工,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某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罗某某室内装修修复费用鉴定,造价鉴定机构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选择性意见一“拆除时瓷砖全部破损”的情况下总修复费用为220854.78元;选择性意见二“拆除时瓷砖保存完好”的情况下总修复费用为169701.31元。
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某赔偿罗某某损失175964.0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张某某承担;3.鉴定费41500元由张某某承担。
一审
一审查明,涉案60012005.5mm和4008008㎜尺寸瓷砖系罗某某购买由张某某张贴,瓷砖品牌名称为蒙某,罗某某提供的供货单载明其购买的涉案4008008㎜尺寸的瓷砖单价为24元,60012005.5mm尺寸的瓷砖单价为105元。 罗某某、张某某双方按照双方签署的《装修价格》约定的内容结算铺贴瓷砖的人工费用,罗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涉案房屋室内铺贴瓷砖人工费用共105000元。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向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即质量鉴定机构函询:鉴定的范围是指整个室内多个房间、所有不同尺寸的瓷砖还是仅涉及尺寸为60012005.5mm和4008008㎜的瓷砖,其他尺寸的瓷砖是否纳入鉴定范围;空鼓、翘起的瓷砖尺寸类型有哪些;涉案脱落瓷砖需铲除,涉案具体所指的范围是哪些。 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确认:1.根据现场对双方笔录了解,双方自述存在空鼓、脱落问题瓷砖规格为60012005.5mm和4008008㎜的低吸水率瓷砖,且刷了背胶,现场在双方的带领下对两种类型的瓷砖进行了局部破坏及检查,其他类型瓷砖非争议点现场也未发现脱落未进行检查;2.现场存在高吸水率瓷砖,但高吸水率瓷砖未使用背胶也未出现空鼓,其他类型瓷砖非争议焦点,未作考察;3.本次委托鉴定事项是对室内墙面瓷砖脱落原因、修复建议进行鉴定,双方自述脱落问题瓷砖规格为60012005.5mm和4008008㎜的低吸水率瓷砖,现场检查的也是这两种类型的瓷砖,存在脱落的也是这两种瓷砖,故修复铲除范围仅针对上述两种瓷砖。 经一审法院向北京某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工程造价修复机构函询,其确认其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中计算的修复范围涉及罗某某房屋室内所有墙面、多个尺寸瓷砖(不仅是60012005.5mm和4008008㎜两种低吸水率尺寸瓷砖的张贴范围),因存在计算范围不相一致,其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补充鉴定意见,针对60012005.5mm和4008008㎜该两种低吸水率尺寸瓷砖修复造价意见为:1.拆除时瓷砖全部破损的情况下,室内墙面4008008㎜、60012005.5mm两种低吸收率瓷砖修复铲除工程造价金额为175964.08元;2.拆除时瓷砖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室内墙面4008008㎜、60012005.5mm两种低吸水率瓷砖修复铲除工程造价金额为135086.94元;同时明确,瓷砖铲除造价的计算标准因双方无相关约定,故适用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等有关规定,瓷砖铺贴的人工费因双方有约定计算方式并结算,故按照双方的结算方式计算,瓷砖金额系按照罗某某提交的购买清单载明的单价计算。 另,经一审法院向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即质量鉴定机构函询鉴定报告载明的瓷砖脱落原因是否是施工质量原因,该鉴定机构回函:1.瓷砖背胶未干燥与此背胶产品特性相关,涉案瓷砖背胶为单组分乳液,其产品本身特性就会存在不干燥粘黏现象,施工时作为界面剂涂刷在瓷砖背面使用,不干燥的背胶会成为瓷砖结合层中的受力层,该层会承受抗剪拉伸作用力,而背胶本身又不具备抗剪切能力或抗剪拉伸强度极低(不具备受力层抗剪的功能),从而导致了瓷砖空鼓脱落;所以在瓷砖运用涂刷背胶的施工工艺时,在涂刷背胶后粘贴时,需增设垂直于墙体方向构件,即保证有足够竖向承载用措施。 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是施工原因导致。 2.以上三个因素均与瓷砖空鼓脱落有关,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或占比。 经一审法院向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即质量鉴定机构函询:因修复建议为铲除重新施工,实际拆除瓷砖时是否能做到全部保存完好?若不能则破损比例一般是多少?若能保存完好,该铲除下来的瓷砖是否能再次铺贴使用?该鉴定机构答复:铲除瓷砖与人员、环境、机具及方法等相关,破碎比例无法确认;完好的瓷砖清理后理论上可以再次使用,但需要确保再次清洁及不同批次瓷砖色差满足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罗某某、张某某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本案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二、罗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其中,加工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活动。 本案中,罗某某提供瓷砖等原材料,张某某以其技能、设备和能力,按照罗某某的要求完成房屋瓷砖铺贴工作,并交付给罗某某居住,罗某某支付报酬,以上均符合加工形式的承揽合同之构成要件。 所以,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焦点问题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负有质量担保义务,其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如工作成果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在验收时通常的方法或者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导致定做人或者他人损害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房屋室内墙面4008008㎜、60012005.5mm尺寸瓷砖脱落的原因为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该质量鉴定机构系按照罗某某申请的范围进行的鉴定,故关于本案鉴定范围问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明确涉案瓷砖脱落的原因是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同时,质量鉴定机构亦进一步说明:瓷砖背胶未干燥与此背胶产品特性相关,涉案瓷砖背胶为单组分乳液,其产品本身特性就会存在不干燥粘黏现象,施工时作为界面剂涂刷在瓷砖背面使用,不干燥的背胶会成为瓷砖结合层中的受力层,该层会承受抗剪拉伸作用力,而背胶本身又不具备抗剪切能力或抗剪拉伸强度极低(不具备受力层抗剪的功能),从而导致了瓷砖空鼓脱落;所以在瓷砖运用涂刷背胶的施工工艺时,在涂刷背胶后粘贴时,需增设垂直于墙体方向构件,即保证有足够竖向承载用措施;粘结层开裂、胶粘剂(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是施工原因导致。 针对鉴定机构上述关于的瓷砖脱落原因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对罗某某房屋室内墙面涉案两种尺寸瓷砖脱落原因的相关责任主体分析如下:
1.胶粘剂(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 第一,张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某向其明确要求使用德高牌瓷砖胶及具体型号的指示过程,从罗某某提交的其向张某某支付瓷砖胶及背胶款项的微信记录以及证人肖某兰的证人证言来看,系张某某与肖某兰联系对接购买瓷砖胶及背胶并送货,在购买前肖某兰并不认识罗某某,且张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某向其指定了瓷砖胶及背胶品牌与型号、由其向肖某兰处购买的相关事实,而是经由张某某与肖某兰联系,肖某兰送货后由张某某告知罗某某应付的款项,罗某某向张某某付款后再转付至肖某兰,也即,从现有证据来看,张某某辩称系罗某某指定瓷砖胶及背胶的具体品牌与型号由其代买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张某某称证人肖某兰店中主要销售牛元牌瓷砖胶,系罗某某指定要德高牌瓷砖胶,证人肖某兰才通过其渠道供应德高牌瓷砖胶,但从本案事实来看,并无证据证明证人肖某兰仅售牛元牌瓷砖胶,证人肖某兰向罗某某供应的是德高牌瓷砖胶,即说明证人肖某兰除去销售牛元牌瓷砖胶还销售其他品牌瓷砖胶,即便其主要销售的是非德高牌瓷砖胶也不能直接说明其向罗某某销售德高牌瓷砖胶系罗某某指定需要。 第三,张某某提交的其与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于2021年3月13日前向罗某某微信转发的内容为“德高瓷砖胶百怪用法”,涉及德高牌瓷砖胶区分多种类型,不同瓷砖选不同瓷砖胶去贴,德高牌的瓷砖胶掺和水泥会引起掉砖的内容,张某某辩称其已履行告知脱落风险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承揽人,罗某某作为房东对其专业技术具有信赖利益,张某某作为装修师傅以及瓷砖胶的直接代买方,在明知瓷砖胶区**号的情况下,对罗某某购买瓷砖胶材料的种类有建议及指示权,究竟使用哪种瓷砖胶的选择权在于施工方,张某某应以专业技术的要求告知罗某某选择与涉案**号瓷砖胶,应明确告知罗某某涉案**号以避免瓷砖脱落现象发生,从目前证据来看张某某未充分尽到提醒注意及指示义务,其转发给罗某某的内容虽涉及瓷砖脱落的内容,但未充分、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求罗某某去判断涉案瓷砖相匹配的瓷砖胶,已经超出了其日常经验及感知范围。 故,虽鉴定机构言明胶粘剂(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是施工原因导致,但结合张某某确有向罗某某转发涉及德高牌瓷砖胶脱落的相关内容,但又未尽充分说明并指示选择具体相匹配类型瓷砖胶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的这一原因方面,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占比为70%。
2.瓷砖背胶未干燥及粘结层开裂。 质量鉴定机构已明确脱落原因之一粘结层开裂系施工原因导致,且目前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因素与粘结层开裂相关联,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定,且不再论述。 关于瓷砖背胶未干燥,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背胶与涉案瓷砖不匹配,也即原则上使用涉案背胶铺贴涉案瓷砖是可行的,质量鉴定机构亦言明涉案使用的瓷砖背胶本身的特性即具有不干燥粘黏现象,背胶本身是不具备抗剪拉伸作用力或抗剪拉伸强度极低(不具备受力层抗剪的功能),需要在施工时由施工方增设垂直于墙体方向的构件,以保证有足够竖向承载用措施,也即依赖于施工方的专业技能施加辅助施工措施以保证瓷砖牢固不脱落;换言之,仅涂刷背胶是不够的,还需施工方在涂刷背胶时增加辅助施工措施,以保证瓷砖有相应的承载支撑而不脱落。 本案中因张某某在铺贴瓷砖时并未结合背胶的特性发挥专业技能按照通行施工方法增设相应施工措施,确保瓷砖不脱落,也即,可确认瓷砖背胶不干燥进而构成瓷砖脱落的原因,与施工方的施工措施不当相关。
关于损失的确定问题。 因质量鉴定机构明确涉案两种尺寸空鼓脱落瓷砖现有状态下不可修复,需要铲除重新施工;经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关于脱落尺寸瓷砖的修复造价,选择性意见一“拆除时瓷砖全部破损”的情况下总修复费用为175964.08元;选择性意见二“拆除时瓷砖保存完好”的情况下总修复费用为135086.94元;针对修复中铲除的人工成本,鉴定机构认为因双方无约定,系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等确定,重新铺贴的人工成本系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价格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对瓷砖铺贴明确约定了价格计算方式并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了报酬,鉴定机构予以采纳作为修复过程中重新铺贴瓷砖的人工费用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修复造价确定瓷砖金额的依据问题,虽涉案瓷砖材料系罗某某自行购买,但根据罗某某提交的销货单载明的内容可印证其购买及单价的真实性,且经鉴定机补充说明及询价、一审法院调查询价,涉案4008008㎜尺寸瓷砖的单价与市场价持平,60012005.5mm尺寸瓷砖的单价也并未发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一审法院对造价修复机构计算修复费用时确定瓷砖金额的方式亦予以认可。 因鉴定意见区分了拆除时全部破损及拆除时瓷砖保存完好两种情况,系两个极端情况下的计算的费用,无法当然采信其中某一种意见。 质量鉴定机构亦无法明确拆除时的一般破损比例,且仅言明涉案瓷砖清理后理论上可以再次使用,诉讼过程中亦组织双方针对瓷砖拆除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考虑实际操作的践行性问题,结合墙面瓷砖拆除本身存在难度以及瓷砖在外力作用下易碰瓷、破损等因素,酌定需铲除的瓷砖破损比例为60%,同时根据若要保证拆除完好,那么需采用保护性拆除的方式,考虑人工成本等因素,综合造价修复鉴定机构的两种选择性意见,酌情确定涉案两种尺寸瓷砖的修复造价为159613元。 因张某某作为承揽人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对于铲除修复的费用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质量鉴定机构明确脱落原因三个因素均与瓷砖空鼓脱落有关,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或占比;结合在瓷砖胶与瓷砖不匹配的这一原因方面,一审法院确定张某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据此,张某某应承担的损失为159613元-159613元330%=143652元。 另,罗某某还诉请张某某承担本案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并无相关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某某损失143652元;驳回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在30000元以内赔偿罗某某的损失;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罗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罗某某损失143652元,即判决张某某承担90%的质量责任,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未考虑张某某与罗某某签署《装修价格》这一合同,而径行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并将质量责任的90%划分张某某承担,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罗某某的起诉书及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反映,张某某是受罗某某雇请,为其农村自建房的内外瓷砖铺贴提供劳务,张某某按面积计算瓷砖铺贴的劳务报酬,材料由罗某某提供,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其次,合同内容“由房东监护质量,所达不到要求需更换结清账”清晰反映,当事人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质量责任承担是罗某某,而非张某某。 二、一审法院径行依据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作出错误判决。 其一,2023年10月18日,北京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四楼瓷砖型号为4080mm实际脱落十五块,二楼瓷砖型号为60120mm实际脱落3块。 结合罗某某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二瓷砖款结算清单,实际使用的4080mm瓷砖共有200片,60120mm瓷砖共有488片,经计算得出:4080mm瓷砖脱落的比例为7.5%,而瓷砖更大铺贴费更高的60120mm瓷砖脱落比例只有0.6%。 由此可见,未脱落与脱落的比例极小,罗某某的损失应当以实际脱落、实际铲除、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赔偿依据。 其二,罗某某就案涉型号4080mm及60120mm瓷砖所实际造价为:支付给张某某工资47412.1元;罗某某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二瓷砖款结算清单中1-2楼墙20370元、楼梯墙30870元、墙砖2600元,合计案涉瓷砖款为53840元;房屋内装修所有的背胶、瓷砖胶合计41630元。 根据以上三项核算案涉型号瓷砖的实际造价是10万元左右,而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中的全部铲除修复金额为175946.08元,判决金额14万余元也远远超过实际造价,显然,这是违背农村自建房雇请工人提供瓷砖铺贴劳务所发生的实际损失这一客观事实。 其三,一审法院根据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是错误的。 该鉴定所展示的现场图片、图片表述及现场实际,只是选择有代表性的脱落瓷砖进行鉴定,比如,鉴定时所拍摄脱落的图片是在四楼运动房,拍摄现场剥开瓷砖墙面的图片是二楼客厅,所表述脱落、起鼓、墙面裂纹等均为“代表图”且没有表述具体区域,并不能代表张某某铺贴的所有瓷砖都存在脱落或脱落隐患。 函告中明确尚未脱落部分,具体是剥离修复还是全部铲除重新施工,是以节约原则为前提,而不能一味地认定全部铲除重新施工。 且脱落与楼层也有很大关系,二楼更大的瓷砖却比四楼更小的瓷砖脱落数量更多。 其四,一审法院根据北京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本案损失金额依据错误。 1.北京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征求意见稿、鉴定意见和补充鉴定意见,但该三份鉴定的损失金额却天壤之别;2.该鉴定并未考虑案涉房屋瓷砖铺贴工作是农村自建房雇请瓷砖师傅这一客观事实,农村自建房雇请工人怎么会存在企业管理、税收、社保、公积金、排污、柴油等费用,张某某是上门为罗某某铺贴瓷砖,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只有材料和人工费;3.该鉴定意见的案涉型号4080mm及60120mm瓷砖金额65760元,而即使根据罗某某自己提供的瓷砖清单所统计的案涉瓷砖金额也是53840元。 另外,一审法院在对质量责任划分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了质量责任的承担、罗某某农村四层高的自建房瓷砖铺贴应当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施工,这点罗某某存在过错。 应从张某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造价鉴定意见与实际铺贴瓷砖的费用不相符等客观实际进行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违背了本案系农村自建房瓷砖的铺贴、双方签署的合同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张某某没有登记注册证书的瓷砖铺贴工人、案涉瓷砖修复实际损失金额等客观事实,且一审承办法官并未前往现场查看瓷砖脱落等现场实际情况导致错误的判决。
罗某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正确,张某某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某按照罗某某的要求,以其技能、设备和能力完成整栋房屋内外的瓷砖铺贴工作,并交付给罗某某居住,罗某某根据约定支付报酬,并不干涉具体的施工过程,表明张某某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2.即使双方约定了“由房东监护质量”,也不能免除承揽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张某某虽然完成了全部瓷砖的铺贴工作,验收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但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三个月后出现了大量瓷砖的空鼓、脱落。 经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室内墙面400800mm、6001200mm尺寸瓷砖脱落的原因为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均为施工原因导致,承揽人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鉴定机构系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材料也经过双方质证,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应当认定承揽人施工不当导致瓷砖的空鼓、脱落。 二、损失的数额应当以造价鉴定意见为准。 1.室内瓷砖的铺贴均由张某某独立完成,瓷砖胶、背胶也由其采购,罗某某是准备用于全家人生活居住,如现仅铲除实际脱落的部分,后续在使用过程中无法保证其余部分的瓷砖不会发生脱落。 所以进行现场勘察时瓷砖没有脱落、相同规格的瓷砖全部铲除重新铺贴,否则存在安全隐患。 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修复建议也明确“对于尚未脱落的同批施工产品由于存在脱落的安全隐患,建议剥离瓷砖,清理基层后重新施工”。 2.北京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是针对罗某某房屋室内瓷砖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依据是适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和《关于调整建筑、装饰等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所进行的,所以会出现企业管理、税收、社保、排污费等各项费用,但同时根据定额的人工费、远低于罗某某实际支付给张某某的人工工资。 鉴定机构是根据鉴定时的材料市场价格和江西省定额进行鉴定,包括铲除原来所贴瓷砖的各项费用,因此鉴定修复费用175946.08元,符合鉴定程序和鉴定规范要求,应当作为判决修复费用进行裁判。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于双方法律关系以及赔偿损失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系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以完成一定的劳务为合同义务,但是二者可以从计费方式、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要求、定作人对承揽人或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工作的干预程度方面进行区分。 本案中,贴瓷砖并非单纯的劳务,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张某某对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有较大自由度。 罗某某监督工程质量,亦系定作人的合法权利。 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为罗某某自建房屋贴瓷砖后一年左右,瓷砖出现脱落、空鼓现象。 案涉瓷砖胶系罗某某委托张某某购买。 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西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室内墙面瓷砖脱落原因、修复建议进行鉴定,分析原因为: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瓷砖胶)和瓷砖不匹配三个原因,以上三个因素均与瓷砖空鼓脱落有关,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或占比;修复建议为:鉴于瓷砖空鼓脱落原因是瓷砖背胶未干燥、粘结层开裂、胶粘剂与瓷砖不匹配导致,对于已经脱落空鼓的瓷砖只能铲除清理干净,用匹配的胶粘剂按产品要求重新施工,对于尚未脱落的同批施工产品由于存在脱落的安全隐患,建议剥离瓷砖,清理基层后重新施工。一审法院进一步委托北京某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瓷砖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北京某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针对60012005.5mm和4008008㎜该两种低吸水率尺寸瓷砖修复造价意见为:1.拆除时瓷砖全部破损的情况下,室内墙面4008008㎜、60012005.5mm两种低吸收率瓷砖修复铲除工程造价金额为175964.08元;2.拆除时瓷砖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室内墙面4008008㎜、60012005.5mm两种低吸水率瓷砖修复铲除工程造价金额为135086.94元。 修复瓷砖时,瓷砖全部破损和瓷砖保存完好均不符合生活常识,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应对其委托张某某购买瓷砖胶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需铲除的瓷砖破损比例,并酌定罗某某对案涉瓷砖脱落的三个原因中的胶粘剂(瓷砖胶)和瓷砖不匹配这一因素承担30%的责任。 故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张某某上诉称案涉瓷砖胶系罗某某指定,其已经告知罗某某瓷砖胶不匹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首先,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证明其已经告知罗某某瓷砖胶不匹配;其次,承揽人作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并合理提醒,以保证承揽事务按约完成;最后,一审判决已判决罗某某对其委托张某某购买瓷砖胶承担部分责任。 故对张某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