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雇员受害纠纷中雇主投保的意外险可以抵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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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陆律 民事案例精选 2025年03月13日 07:0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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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雇员因工死亡后,雇主为其投保的意外险理赔款能否冲抵雇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及《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险理赔属于雇员法定继承人的独立权益,与雇主责任无关;另一种主张保险金应抵扣赔偿款以避免“双重获赔”。今天看看山西省高院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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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9年5月,货车车主周师傅雇佣李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并为其投保了保额60万元的驾乘意外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同年8月,李司机在高速路段因疲劳驾驶撞上护栏,当场身亡。交警认定李司机负全责。事故后,李司机的妻子张女士向周师傅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万元。周师傅提出两点抗辩:其一,李司机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应减轻雇主责任;其二,保险公司已赔付意外险60万元,该款项应抵扣赔偿金额。张女士则认为,意外险属于其个人依法继承的财产,与雇主责任无关。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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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30%责任;周师傅作为雇主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70%赔偿责任。关于保险理赔款,法院认为周师傅投保意外险的本质系分散经营风险,若允许雇员同时获得保险金与全额赔偿,将违背《民法典》第1178条“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最终判决:周师傅需赔偿84万元(120万×70%),扣除已赔付的60万元保险金,实际支付24万元。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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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后进一步指出:根据《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第三者追偿”,该条款明确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但未禁止雇主主张抵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已获赔偿部分应予扣除”,二审认为保险金已实质填补损失,抵扣具有合法性。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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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金的性质认定:独立权益说:意外险受益人为雇员家属,属合同约定的独立权益,与侵权责任无关;损失填平说: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两派分歧本质是“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冲突。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雇主投保意外险的核心目的是降低用工风险,若完全禁止抵扣,将导致企业投保意愿下降,最终损害劳动者权益。但需注意,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金不影响雇主责任”(如雇主责任险),则不得抵扣。(原案例号:(2015)晋民申字第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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