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鲁法行谈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李某英于2015年7月25日请求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5月30日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浦东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其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浦东新区政府以其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英,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再审申请人李某英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沪01行初221号行政判决:一、确认浦东新区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8)第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李某英请求撤销浦东新区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8)第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浦东新区政府对李某英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重新复议的诉讼请求。
李某英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沪行终8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英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某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2.对本案提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及二审均认定李某英提起的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李某英于2015年7月25日向公安机关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结论,才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合法地履行法定职责,遂在2018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计算在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期限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英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李某英于2015年7月25日请求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5月30日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浦东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其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浦东新区政府以其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此外,浦东新区政府因将地址写错而未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送达李某英,一审法院已认定其构成程序轻微违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浦东新区政府作出浦府复决字(2018)第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驳回李某英撤销该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君审判员 朱宏伟审判员 李绍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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