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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开一面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两力”指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要同时具备“三性”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一、证据“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即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要符合规定。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有审查其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必要。执法人员检查、扣押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凭证;询问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笔录和证据才有效。
合法性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等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才具有采纳的资格,即拥有证据能力。证据如果不合法,则必须排除。
假设,某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即没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也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那么最终形成的询问笔录,即使有当事人的认可和签字,仍然不属合法书证。
(二)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比如书证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物证是确实在案件现场出现过的原物,证人证言是证人基于亲身感知所作的如实陈述,而非虚构、伪造的。
假设,某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因违法行为的现场已不复存在,但为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工作人员又使用了一些办法将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还原,那么这样的证据,即不具备客观性,即不是违法行为真实发生的现场。
证据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指内容信息真实,更包括载体真实,载体最好是原始载体,即没有经过复制和移动的载体,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三)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应与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和证明关系,或者说证据与违纪违法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对违法事实有证明作用。
证据的关联性,在实际操作中,就应当要注意提取证据时全程的记录,运用相关文书关联实际现场情况,并做好全程记录。
二、证据“两力”
(一)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指一项证据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它取决于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丧失了证据能力。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私自偷录音获取的谈话内容,不具有证据能力。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就进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二)证明力又称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程度,反映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证据的来源、与案件的关联紧密程度等。 书证的原始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多个相互印证的记录证明力较强。 行政机关提供的官方文件、记录等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证明力更受重视,如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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