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冲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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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小扎记

 在处理《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间的冲突时,需结合法律适用原则、规范效力层级进行分析。以下是具体分析及适用建议

一、法律效力层级的判断

1、考虑法律位阶

· 确定制定主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公安部裁量标准通常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其功能是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但不得突破上位法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 判断位阶关系:一般来说,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相对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裁量标准是经法律授权制定,且不与上位法冲突,在其规定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2、遵循适用原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若裁量标准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冲突涉及上位法的规定,且其中一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则应适用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例如,若裁量标准扩大或缩小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符合该法规定,那么应优先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上位法 > 下位法 → 确保法律体系统一性

· 新法优于旧法:如果冲突的两部分内容制定时间不同,新制定的规定通常具有优先适用性,前提是它们的位阶相同或相近。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发布时间晚于《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版)》,则优先适用前者。新法 > 旧法 →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若其中一个规定是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的特别规定,而另一个是一般性规定,那么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例如,对于办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有专门的裁量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此时应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特别法 > 一般法 → 尊重专业规则。

3、其他情况

    如果以上原则无法明确适用规则,或者对冲突的解决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咨询和请示,以获得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决定。如果涉及到行政诉讼,法院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原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


二、冲突解决的具体步骤

1. 明确冲突性质

   · 程序性冲突(如办案期限、步骤):优先适用《程序规定》,因其核心是规范办案流程。  

   · 实体性冲突(如处罚标准、裁量幅度):优先适用专门裁量标准,因其更贴近具体执法需求。

2. 参考《程序规定》第三条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法律适用顺序为: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安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若裁量标准为公安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非规章),则其效力低于部门规章,需服从《程序规定》。

3. 寻求权威解释或批复

   · 若冲突无法通过上述原则解决,可逐级请示公安部法制部门或依据《立法法》提请国务院裁决。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执法人员角度 

   · 优先执行《程序规定》中的程序性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 在实体裁量时,结合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 当事人角度

   · 若认为适用错误导致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申请救济。复议机关或法院将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审查冲突条款的合法性。

3. 立法协调建议

   · 建议公安部通过修订文件或发布指导案例,明确冲突条款的适用规则,减少执法分歧。


四、总结

· 优先顺序:上位法 > 特别规定 > 新规定 > 公安部规章(《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裁量标准)。  

· 核心原则: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兼顾执法效率与个案正义。法律适用的核心仍在于保障程序正义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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