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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白眉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制度与特别法规定,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需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主观过错与行为性质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框架下的免罚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3类免罚情形: 1.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无过错不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3.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由此,我们可以梳理出违法所得处理规则: 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免罚情形下不得没收违法所得;特别法对免罚范围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时,由于该条款未明确授权没收违法所得,且“免罚”指向《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处罚种类(含没收违法所得),故系统解释下应排除违法所得没收。 例外: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的除外(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特别法适用 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典型特别法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适用需注意: 1.构成要件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能提供充分无过错证据 说明进货来源 仅涉及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违法) 2.法律效果 免罚范围:明确排除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总局执法稽查局2021年复函指出,符合第136条时仅没收涉案食品,不得没收违法所得。司法判例(如广西防城港中院〔2024〕桂06行终69号)确认免罚即排除没收违法所得。 3.法理逻辑 经营者无主观过错,其获利不具备可责性;没收涉案食品属风险控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法律同时规定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了消除不利影响。 三、其他市场监管特别法的差异化处理 1.药品管理领域:《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无过错经营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处罚”,体现对药品安全的特殊规制。 2.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第六十条第2款:未明确免罚时是否没收违法所得,同样适用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3.产品质量领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同样未规定免罚时是否没收违法所得,仅规定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同样适用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四、操作步骤 1.优先检索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 2.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制度,且不得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