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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盏浓茶 体制说法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两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两种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任选其一,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发起行政诉讼。
不过,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法律术语中常说的“复议前置”。
以往旧版本的新政复议法中只规定了一种复议前置情形,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除了保留对侵犯自然资源的复议前置外了,新增了四种复议前置情形:
一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类情形的核心关键词是“当场处罚”,要弄清什么样的情况算“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主要指行政调查检查阶段和决定阶段二者合并一起连续实施,不需要经过负责人批准的处罚情形。
一般情况下,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要求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二是处罚的幅度要求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对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可以由一人执法,但是要求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二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这里有两个限定条件,一个是第十一条里规定的复议范围,另一个是未履行法定职责。两项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才能复议前置。
所谓未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应该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法。
主要情形包括: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原来的“法律、法规”变为“法律、行政法规”,并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了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反之也如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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