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毒友在酒店聚会后一人死亡,是毒友赔钱还是酒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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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陆律

【导读】 毒友在酒店聚会后一人死亡,是毒友赔钱还是酒店酒店赔钱?《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参与者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同时,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那么,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比例,下面分享一则案例。

【案件背景】 2021年寒冬深夜,17岁的陈小明跟随麻二进入某酒店KTV包厢。监控显示,包厢内11名成年男女交替进出卫生间,空气中弥漫着异样甜腻气息——这是张三组织的”毒友聚会”。李四通过特殊渠道购入甲基苯丙胺,众人分批次吸食,陈小明在麻二示范下首次尝试。凌晨转场吃夜宵时,陈小明已瘫坐车内无法应答。同行七人将其拖拽至酒店,用麻二身份证办理入住。服务员发现异常:少年面色青紫、衣襟沾满呕吐物,但未阻拦。直至陈小明呼吸停止,众人才拨打急救电话。尸检报告显示:吸毒过量引发心肺衰竭。陈女士夫妇起诉张三等11人及酒店,主张共同赔偿83万元。陈女士夫妇认为,毒品提供者李四购买毒品,开启了危险源;陈小明出现不良反应后,同行七人未履行送医义务;酒店方面未核实入住人的身份和入住人的状况,未尽安保职责。被告方则认为,陈小明是自愿吸毒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没有无法律规定”毒友”需互救。酒店方面称,仅提供场地无监护义务。调解失败后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首先,李四等三人作为毒品直接提供者,违反《刑法》第347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张三等七人在陈小明出现意识障碍后,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没有适当履行,将其遗弃酒店,延误救治时机。而酒店方面,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酒店应当进行身份核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同时,陈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辍学务工两年),明知吸毒危害仍主动参与,应负主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毒品提供者各担责3%(2.5万元)、同行七人各2%(1.6万元)、酒店2%(1.6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陈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首先,陈小明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辍学务工经历使其具备超出同龄人的社会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吸毒、酗酒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张三等11人存在提供违禁物质及场所诱导吸毒的客观行为,原告相关主张缺乏证据支撑。综合考量,陈小明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导致死亡结果的主因,应自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被上诉人张三、李四作为毒品购买的主要实施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失,需承担对应民事赔偿义务。被上诉人麻二等人既参与共同吸毒,又在其意识丧失后未尽法定救助义务,未采取送医等必要措施而是将其弃置酒店,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需承担次要责任。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履行入住人员身份核验、异常情况报警等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延误了救治时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外,麻二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具有间接联系,亦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此,你支持哪种观点?(原裁判文书号:(2022)赣09民终3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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