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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说水法
来信:水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中,“先调查后立案”还是“先立案再调查”,是否有顺序要求?
回信: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立案与调查顺序,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认为先调查后立案的,多以执法效率为由,认为先立案后调查的,多以程序不能倒置为由。个人以为调查和立案并没有严格顺序要求,可以先调查后立案,也可以先立案后调查,二者同时进行也可以。综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操作分析如下:
一、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二、法条分析
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先立案才能调查取证,立案也不是调查取证的前置程序。发现或者收到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若案情复杂或者属于跨行政区域,可以进行初步的核查(调查取证),符合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启动立案程序,再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若违法行为确定(如利用自备井常年违法取用地下水等),可以先启动立案程序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如果案情紧急(如破坏堤防等)则可立案和调查同时进行。
三、实务操作
实务中水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建设项目涉河案件或者水土保持案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可能较长,而河道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则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结束了。对于后一类违法行为,应在发现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行固定保全相应证据,再后补办立案手续,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实施调查取证,而是机械先行办理立案手续,等待办案机关批准后再行调查,则可能错过获取当事人违法证据的最佳时机,同时也有悖于行政处罚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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