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中表述“可以”不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规定裁量减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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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那些事儿

法律规范中表述“可以”不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规定裁量减轻处罚吗?

    我国法律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有一些规定不是当然不予行政处罚,而是授权由行政机关裁量,即“可以”不罚。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卡“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既然都授权到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已经达到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度了,那么行政机关可以裁量到只减轻处罚的程度吗?

    答案无非可以或者不可以。

    不可以。理由我想好了,严格规则主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是可以不罚,并未涉及减轻处罚,可以不罚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但也仅限于罚或者不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只能二选一即罚或者不罚,而不能在罚或者不罚之外选择。

    可以。理由我也想好了,举重以明轻。减轻处罚是比不予处罚更小的裁量权,那么法律规范授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既然都大到不予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裁量不达到不予处罚的程度,而只裁量到减轻处罚的程度;并且,减轻处罚实质上也是罚,并不违反严格规则主义在罚或者不罚之间二选一,只是在选择罚的程度上,突破了法定最低罚。

    以上是我想的,不过我至今都还在纠结中并且非常矛盾,怎么说呢,就是我觉得可以,又觉得不可以。

    你们觉得呢,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规定裁量减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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