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土地观察
【基本案情】
某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称某农业公司占用林地修建建筑物。经调查,某农业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72亩,后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农业公司在2025年5月15日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某农业公司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一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裁量标准不当。依据《某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9项规定,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根据是否造成林木毁坏,分别适用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和2倍的罚款。案涉林地被占用前无树木,只有杂草和石头,某市自然资源局无其他在案证据证明存在林木毁坏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金额认定不当。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基数包括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投资、植被恢复投资、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根据《某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9项规定,行政处罚金额的基数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因案涉地块不存在林木,恢复林木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同时,某农业公司确有如实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复议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公司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缴纳罚款,并承诺于2025年5月15日之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某农业公司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典型意义】
“罚款不当”加重了企业、群众经济负担,被罚款对象针对“罚款不当”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增长明显,同时,“罚款不当”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也带来了较大影响。本案中,复议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认定某市自然资源局事实认定不清、适用裁量标准不当、行政处罚金额不当,组织双方调解,督促某市自然资源局调整罚款事项、罚款金额,协调某农业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一方面纠正了行政处罚“过罚不当”问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预防了行政争议的继续发酵,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本案摘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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