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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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在济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1、根据《民法典》5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法律上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人员是流动的。承包户成员的死亡、新生儿的上户口、成员的户籍转入、转出都会引发“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变动,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增减。

3、“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某个家庭成员。只要“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有人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而非某个人所有。

4、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某个成员的去世,并不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5、如果“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成员了,则土地收回村集体。

二、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定成员死亡的,该成员享有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2、“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例如:当季1000斤麦子收成,该成员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分割继承。

三、成员死亡后,承包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款”,该死亡成员的继承人不能主张继承!

1、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特定个人。部分成员死亡的,不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其权利即消灭。

2、土地征收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归“农村承包经营户”(当时活着的成员),该成员可以主张共有和分割。

3、而已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土地补偿款”!

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五、最高院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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