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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ˡᵃʷʸᵉʳ
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行政执法资格是程序合法性的核心要件,直接影响行政行为效力。
【背景提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针对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于没有执法资格的要坚决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要求使得行政执法结果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治社会的构建。程序违法为何让处罚‘归零’?结合法律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制作一点解析。(【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
1、行政程序违法不仅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则,也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无论是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则,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原则,都构成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常见情形有:
1.超出法定期限、2.执法人员资格违法,3.未依法回避,4.听证程序中未告知当事人证据情况,6.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未实质考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等
2、执法资格问题引发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的直接后果)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作⼈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的正式在编⼈员,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中的⼈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执法权的组织中的⼈员。
资格缺失对执法效力的影响:执法人员资格缺失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程序违法,进而否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 若执法人员未持证或程序违法(如未出示证件),当事人可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且程序违法的,相关处罚决定可能被法院撤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57条: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被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64条: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司法判例观点:县公安局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该案办案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不能证明参与该案的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而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3行初47号行政判决)
3、一旦违反这些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有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等败诉风险。
行政机关应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对于程序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做好相关留痕工作,确保所有程序都有据可查,以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人员资格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需遵循以下核心要求:
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要求(身份限制):
1)“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行政执法⼈员的实体性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表明身份的程序性要求。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没有对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最终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员实施”,弥补了原《行政处罚法》的缺陷。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行政处罚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直接否定了无资质人员参与执法的合法性。
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虽未直接规定资格,但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隐含对执法资格的要求。
2)相关部门执法要求的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执法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件,禁止无证人员独立执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规定执法人员需满足国籍、年龄、品行等条件,并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市场监管部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关于辅警的执法权限:辅警属于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无独立执法权。其职责限于协助民警开展工作,如维护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但不得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辅警的执法行为必须在民警的指挥、监督下进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明确有执法证,才有执法资格,才能进行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要求
1) 在原《行政处罚法》背景下,简易程序可以“⼀⼈执法”。有的规章亦已作出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最高⼈民法院公报案例中:交通警察适⽤简易程序可以“⼀⼈执法”(原告廖宗荣因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队对其作出的交通管理⾏政处罚决定案)
因此,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当场给予行政管理相对⼈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位于“第⼀节⼀般规定”中,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论是简易程序还是⼀般程序,都必须做到“执法⼈员不得少于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显然不属于法律,因此,《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施行后,交通警察不再可以适⽤简易程序一人执法”。
3、执法资格的专业要求:
1)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定期参加更新培训。
2)品行要求: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或受处分未解除的情形。
3)行政执法证件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发,并实行定期审核换证制度。
三、执法资格法律要求的法理逻辑
1、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性,保障执法权威与合法性,避免非授权主体滥用公权力。
2、程序正义的保障: 通过考试和证件管理筛选具备专业能力的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减少因能力不足导致的执法错误。 而两人以上执法避免独断专行,增强执法透明度和相互监督。
3、权力公开和规范化 :通过资格制度与过错追责机制结合,明确责任边界,防止推诿和滥权。 公开证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体系。
4、权益平衡: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让当事人保障知情权, 既通过专业能力降低侵权风险,又通过程序约束防止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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