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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参考
参考案例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2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宁0424执72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执行原则
低保金账户的特殊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必需生活费用(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低保金账户(若账户资金确为政府发放的低保金,且为被执行人唯一生活来源)。
必需生活费用的保留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法院执行时需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用。具体标准由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被执行人家庭人口、健康状况(如是否有未成年子女、老人或患病家属);
账户流水等客观证据。
二、典型案例与执行实践
苏某花案
案情:苏某花因丈夫去世、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唯一经济来源为低保金。法院冻结其账户后,经调查确认低保金性质及家庭困难情况,裁定解除冻结。
裁判要点:法院需主动调查账户资金流向,若证实资金为低保金且属必需生活费用,应解除执行措施。
刘某案(宿迁法院案例)
案情:刘某无固定收入,仅靠低保金和邻居救助生活。法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每月从低保金中扣留200元用于还款。
执行策略:法院通过协商达成“分期履行+保留基本生活”的平衡方案。
黄某唯一住房案(北京丰台法院案例)
扩展适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保留48万元作为8年租金,确保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居住权。此案例体现法院对“必需生活费用”的广义解释(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基本住房需求)。
三、执行程序与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需提供低保证明、银行流水、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账户资金的性质及生活必需性。
若法院未主动调查,被执行人可申请听证或提交书面异议。
法院的调查义务
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账户流水、走访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核实低保金发放情况。
对低保账户的冻结需特别审慎,避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限制
申请执行人需理解执行需兼顾人道主义,法院可能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而暂缓执行或调整执行方案。
若法院解除对低保账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权提出异议,但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未来收入、非生活必需品)继续执行。
四、结论与执行建议
结论
法院在处理低保金账户及必需生活费用执行请求时,遵循“生存权优先”原则。若被执行人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应解除对低保账户的冻结,并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执行建议
对被执行人:及时提交低保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
对申请执行人:理解执行需平衡双方权益,避免因过度执行引发社会矛盾。
对法院:严格审查账户性质,综合评估家庭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措施合法、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执行过度导致被执行人陷入生存困境,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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